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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8号

张存社与赵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存社,赵鱼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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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存社,女。被执行人赵鱼平,男。张存社与赵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鱼平未自觉履行义务,张存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092.7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赵鱼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存社支付案件款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92.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00元。由于被执行人赵鱼平未自觉履行义务,我院前往房屋产权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赵鱼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赵鱼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另外,由于被执行人赵鱼平在调解书生效后,无故逃避执行,我院已按照上级法院的文件要求,将其列为失信被��行人,并将上述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张存社予以了告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