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66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来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陈曙光
代理
审判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