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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664号

田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66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来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陈曙光

代理

审判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