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388号

孙俊友与苏东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友,苏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88号申请人孙俊友,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苏东亮,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孙俊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东亮银行存款3500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若为工资账户,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500元,余额予以冻结,至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