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88号申请人孙俊友,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苏东亮,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孙俊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东亮银行存款3500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若为工资账户,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500元,余额予以冻结,至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