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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340号

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34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为牟利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288号经营麻将馆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3日晚7时许,违法行为人金某乙伙同王某甲、金某丙、张某、方某、金某丁、金某戊、施某甲、徐某、金某己、金某庚、金某辛、陈某、赵某甲、赵某乙、金某壬(均已行政处罚)在该麻将馆内,采用“牛公”的方式赌博;违法行为人施某乙伙同王某乙、朱某、金某癸、金某子、金某丑、黄某(均已行政处罚)采用“抗九点”的方式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49650元,抽头人民币500元。现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被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金某丙、张某、方某、金某丁、金某戊、施某甲、徐某、金某己、金某庚、金某辛、陈某、赵某甲、赵某乙、金某壬、施某乙、王某乙、朱某、金某癸、金某子、金某丑、黄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抓赌记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徐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季青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