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杨执字第48号恢字1-2号申请执行人许成龙,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XX雄,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朱蓉,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XX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区C区。
法定代表人:XX雄。被执行人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环城路故县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XX雄。被执行人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村广棠路西高沙工业区17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被执行人佛山区南海中柯特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仙溪部队六号院B8栋。
法定代表人:XX强。被执行人吴川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缀镇镇中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XX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法杨保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委托湛江市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蓉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2号富虹游城商住小区12号楼1905房(合同编号:201201272号)、1906房(合同编号:201201273号)、2001房(合同编号:201205555号)2002(合同编号:201205556号)房的所有权,因拍卖时没有竞买人参加竞买人没有竞买致使流拍,到场申请执行人许成龙申请同意以本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64.22万元人民币(1905房、1906房81.04万元、2001房、2002房83.18万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抵偿朱蓉拖欠其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朱蓉(身份证号码:)所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2号富虹游城商住小区12号楼1905、1906号房、2001房、2002房作价164.2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成龙(身份证号码:)抵偿被执行人朱蓉拖欠其的债务人民币164.22万元(合同编号分别为:201201272号、201201273号、201205555号、201205556号)。上述房产所有权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许成龙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许成龙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