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第75-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高强。申请执行人刘玲侠。被执行人宝鸡市湘村人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高强、刘玲侠诉宝鸡市湘村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0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