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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赵丽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赵丽婧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负责人宿秉文,行长。被执行人赵丽婧,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25号裁决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申请执行赵丽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丽婧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执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赵丽婧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理

审判员 杨承杰

审判员 王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