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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3365号之一

张亮与路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亮,路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3365号之一原告张亮,男,蒙古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路文静,女,满族,1991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路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路文静名下燕郊嘉城国际小区嘉万区10-2-804的房屋,并以其名下通州区东潞苑98号楼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对原告张亮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亮名下通州区东潞苑98号楼(京房权证通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