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83号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科技城金沙江路。法定代表人肖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寿锋,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威斯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2号城市阳光***号。法定代表人陈直秀。
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斯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威斯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伶俐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