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丈夫。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王某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和汉阴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已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一组座西向东的房屋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栋,用于抵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案件执行款,并给付王某某欠款及二次手术费共计15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汉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文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邹明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