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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557号

史东平与吴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东平,吴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57号原告史东平,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武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斌学,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东平与被告吴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东平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东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东平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收465元,由史东平负担460元。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