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57号原告史东平,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武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斌学,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东平与被告吴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东平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东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东平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收465元,由史东平负担460元。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