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二
原告:王本玉。
被告:王兴民。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
王本玉与王兴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二
原告:王本玉。
被告:王兴民。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