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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二

王本玉与王兴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玉,王兴民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二

原告:王本玉。

被告:王兴民。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192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东名下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