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533号申请人重庆歌德陶瓷玛塞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北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易乾亨。被申请人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49840149。法定代表人宋思涛。
申请人重庆歌德陶瓷玛塞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歌德陶瓷玛塞克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歌德陶瓷玛塞克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歌德陶瓷玛塞克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都区××单元××、××、××、××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