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93号
原告:李风全,男。
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桂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全与被告李桂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全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全以被告李桂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全负担。
审 判 长 杨慧红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