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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593号

李风全与李桂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风全,李桂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93号

原告:李风全,男。

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桂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全与被告李桂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全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全以被告李桂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全负担。

审 判 长  杨慧红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