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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361号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法定代表人黄云根,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少华,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少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少华银行存款7600元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运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涌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