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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14号

李琳琳申请执行魏景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琳琳,魏景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14号申请执行人李琳琳,女,达斡尔族,现住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魏景君(又名魏井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琳琳与魏景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