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675号

王其朋与刘新国、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其朋,刘新国,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朋,居民,被执行人刘新国,民族不详,居民。被执行人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新国、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8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