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05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化梅,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谢淑勤,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化梅、谢淑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