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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005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化梅、谢淑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化梅,谢淑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05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化梅,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谢淑勤,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化梅、谢淑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