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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323号

王伟红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红,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红,女。被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王伟红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杨军于2015年10月10日前给付王伟红借款本息2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息26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杨军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杨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伟红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红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伟红以遗漏了诉讼主体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