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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一初字第232号

曹卫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刑一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卫民,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于河省上蔡县,汉族,专科文化,原任上蔡县和店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卫民涉嫌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