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刑一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卫民,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于河省上蔡县,汉族,专科文化,原任上蔡县和店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卫民涉嫌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