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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283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与象山定塘喜事多烟酒商行、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1283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清泉路681号1-4室。经营者:叶兰华,该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定塘喜事多烟酒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兴定路187号。经营者:贺春锋。

被告:周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与被告象山定塘喜事多烟酒商行、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定塘喜事多烟酒商行、周青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叶氏酒业商行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赵 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余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