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77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马龙苏、李岐智、佘织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马龙苏,李岐智,佘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光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利雄,该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马龙苏,男,1980年2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岐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佘���良,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公务员,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马龙苏、李岐智、佘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岐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兴隆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208021296973的存款209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为29-421001040005240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