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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145号

欧阳建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琪,欧阳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刑初145号自诉人刘昌琪,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家凯里市号。被告人欧阳建华,男,苗族,1964年6月1日出生,家云南省楚雄市室。自诉人刘昌琪以被告人欧阳建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因多种原因需暂时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自诉人刘昌琪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欧阳建华的控诉,是刘昌琪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昌琪撤诉。

审判长  潘治国

审判员  韩 晶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健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