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902民初1444号
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河西市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晓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广吉、江玉娟,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共同协商购销药品事项,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按照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所需药品数量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如数运到该医院,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验收后并签字确认,然后结账,但未付清货款,只支付部分货款。在这段期间内,经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结账后,共欠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零捌佰捌拾柒元叁角(¥1350887.3元)。由于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从2015年12月单方面终止合同了,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再次催要货款,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种种借口拒付,一直到现在都不肯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尚拖欠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零捌佰捌拾柒元叁角(¥1350887.3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按银行利息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零柒拾元(¥10807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尚欠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50887.3元。双方当事人同意分三期还款:1、2016年6月26日前被告应还款给原告人民币500000元;2、2016年7月26日前被告应还款给原告人民币500000元;3、2016年8月26日前被告应还款给原告人民币350887.3元。
二、若被告不能按照本协议书第一项按期足额还款给原告,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尚欠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被告须按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息给原告至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79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6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在履行债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一并迳付给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三环药业有限公司)。本院退回8965元给原告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长风
审判员 康晓丽
审判员 李开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