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艳春,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无业。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艳飞、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学同,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农民。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09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郎三军,绰号小胖,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个体。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小虎,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农民。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闪,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农民。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成坤,曾用名王赛,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厨师。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耿峰,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无业。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付勇,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11年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德才,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学同、郎三军、赵伟、周闪、王成坤、贾艳春、耿峰、付勇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小虎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德才犯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艳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付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耿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杨德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艳春以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殴打受害人的行为、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贾艳春、原审被告人李学同、郎三军、赵伟、周闪、王成坤、耿峰、付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纪保良
代理
审判员 陈晓虎
代理
审判员 田春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晓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