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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州执字第340-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乐、王浩辰、原深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春乐,王浩辰,原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州执字第340-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渊博。

被执行人:王春乐,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浩辰,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原深英,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乐、王浩辰、原深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09)莱州执字第340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原深英的银行存款11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09)莱州执字第340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原深英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