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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368号

陈宗余申请执行皮敏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宗余,皮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余。被执行人皮敏。本院在执行陈宗余申请执行皮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皮敏已外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