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余。被执行人皮敏。本院在执行陈宗余申请执行皮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皮敏已外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