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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64号

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保明、赖邦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保明,赖帮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64号

申请人: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绍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明,男。被执行人赖帮美,女。申请人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保明、赖帮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保明、赖帮美欠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由张保明用龙工50铲车一台抵偿借款本金16万元,下余本金9万元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并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息,即每月应给付利息1350元。

二、2016年6月16日以前的借款利息3万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三本案执行费4100元由张保明负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按法律规定向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