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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637号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637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邵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梁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