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89号原告朱×,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曲×,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