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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489号

朱×与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朱×,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89号原告朱×,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曲×,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