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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976号

蔡木敬与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木敬,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976号原告蔡木敬,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莘县河店镇务庄村,住。被告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合勇总经理。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全朋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蔡木敬与被告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木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价值约4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木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价值约4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公司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分期限为两年(具体期限见查封公告)。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抵押、赠与、隐匿、转移等。如需继续查封,需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德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