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615号
原告:叶院结,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中文,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天河村团结组1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80306084x。
法定代表人:林闽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顺,企业管理。
原告叶院结诉被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祝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以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院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7元,依法减半收取678.50元,由原告叶院结负担。
审判员 汪祝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