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500号
原告:黄斌。
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林。
原告黄斌为与被告顾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顾小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斌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29日,被告顾小林由案外人胡国富担保向原告黄斌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上述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顾小林经原告催讨未能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归还本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担保人胡国富的连带清偿主张,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斌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小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梅 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