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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343号

吴新辉与李曙光、荆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辉,李曙光,荆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辉,滨州市××职工。被执行人李曙光,居民。被执行人荆延东,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新辉与李曙光、荆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曙光、荆延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