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辉,滨州市××职工。被执行人李曙光,居民。被执行人荆延东,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新辉与李曙光、荆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曙光、荆延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