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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263号

王飞龙诉盛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龙,盛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63号原告王飞龙,男,198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盛又宝,女,1980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与被告盛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龙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龙以与被告盛又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晓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