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196号原告郑镇宜,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白石溪墟。法定代表人李明跃。被告海南省国营中坤农场,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法定代表人符气恒,行政负责人。
原告郑镇宜与被告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海南省国营中坤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因案情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蔡小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小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