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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277号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与袁运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袁运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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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谢天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龙、杨洁,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袁运康,男,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袁运康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韶交罚(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运康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袁运康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运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4执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何少维

审判员  叶显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文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