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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880号

郭志银与严祖荣、韦海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志银,严祖荣,韦海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880号

原告:郭志银。

被告:严祖荣。

被告:韦海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严祖荣、韦海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