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880号
原告:郭志银。
被告:严祖荣。
被告:韦海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严祖荣、韦海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
郭志银与严祖荣、韦海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880号
原告:郭志银。
被告:严祖荣。
被告:韦海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严祖荣、韦海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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