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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48号

史强与杨军平、赵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强,杨军平,赵亚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史强,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军平,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亚琴,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史强与被执行人杨军平、赵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军平、赵亚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强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31.5元,以上共计83231.5元。申请执行人史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平、赵亚琴名下无可执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平、赵亚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军平现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赵亚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我院已将该案被执行人杨军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史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可执行线索,可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31.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小多

审判员  张怀智

审判员  弥天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