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执813号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与倪同禄、王莉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倪同禄,王莉莉,潍坊冠宇胶业有限公司,临朐县容大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张健,张梦,陈子贤,丛建花,李圣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窦欣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倪同禄。被执行人王莉莉。被执行人潍坊冠宇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下李家崖村北。法定代表人丛建花,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容大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纸坊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李圣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曾家洼村。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张梦。被执行人陈子贤。被执行人丛建花。被执行人李圣东。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