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号商铺、二楼001-042号商铺、三楼(3-8)轴—(3-15)轴商铺。
负责人:郑云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区德华路K座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68369。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开发区高科特纺织塑料市场K座12-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津华。
被执行人:陈林华,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敏青,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津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林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津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区敬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