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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陈林华,刘敏青,陈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号商铺、二楼001-042号商铺、三楼(3-8)轴—(3-15)轴商铺。

负责人:郑云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区德华路K座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68369。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开发区高科特纺织塑料市场K座12-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津华。

被执行人:陈林华,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敏青,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津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林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津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区敬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