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熊磊,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古永清,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熊磊与被执行人古永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古永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给付案款20,900元、承担诉讼费322元、执行费21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永清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古永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古永清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红英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正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