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34号原告开封市文书寺。负责人郑大明。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运衡,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文书寺诉被告马运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文书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运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文书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文书寺撤回对马运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市文书寺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河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崔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