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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134号

开封市文书寺与马运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文书寺,马运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34号原告开封市文书寺。负责人郑大明。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运衡,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文书寺诉被告马运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文书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运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文书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文书寺撤回对马运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市文书寺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河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崔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