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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63号

张长乐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长乐,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乐,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晋州市东里庄乡南寺村新建路南26巷*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晋州市中兴街中行小区**号。张长乐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长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建军在本案没有车辆、存款,没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张长乐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生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学彬执 行 员 梁延章执 行 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