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俊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166号。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丰小区一号楼5单元二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俊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