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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538号

申请人魏建忠与被执行人朱鸿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建忠,朱鸿,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德州市金九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魏建忠

被执行人:朱鸿

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市金九顺商贸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邓华涛执行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