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34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