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19号申请人李涛昌,居民。被申请人卢正一,居民。被申请人郭文杰,居民。被申请人侯坤,居民。
申请人李涛昌与被申请人卢正一、郭文杰、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正一名下的鲁J×××××号车辆;查封被申请人郭文杰名下的鲁J×××××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