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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680号

赵东升与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东升,赵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升,男,1973年10月28日生,住晋州市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赵晓冬,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晋州市富强路*号,现住晋州市朝阳南区**号楼*单元***室。赵东升与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东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赵晓冬在本案没有车辆,没有房产,没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赵东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生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学彬执 行 员 梁延章执 行 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