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6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任胡家庄村村委会副主任;2004年5月至2006年4月以村委会副主任身份主持胡家庄村村委会工作;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任胡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户县玉蝉镇胡家庄村委会名义,向户县人民政府申请领取该村葡萄种植补助款时,通过伪造“天桥乡(镇)胡家庄村葡萄种植补助明细表”,将该村实际种植葡萄70.3亩上报为125.8亩,虚报55.5亩,套取国家葡萄补助款11100元私吞。案发后,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将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县检察院线索登记表、胡家庄村委会关于张某某的举报材料、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的通知(县政发[2008]27号)、户县农业局情况说明、胡家庄葡萄补助明细表、西安市检察机关暂存案款收据;2.证人耿某某、耿某甲、向某某、向某甲、李某某、胡某某、边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胡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向上级部门申请领取该村葡萄种植补助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种植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葡萄补助款11100元私吞,情节较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赃款11100元,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的赃款111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军鹏
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
人民陪审员 白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芝 百度搜索“”